1. 对死者表示追悼、敬意的仪式:祭奠。祭礼。祭灵。祭典。祭扫。
2. 供奉鬼神或祖先:祭祖。祭天。祭祀。祭灶。
3. 使用(法宝):祭起一件法宝。
动词
(1) (会意。甲骨文字形,左边是牲肉;左边是“又”(手);中间象祭桌。表示以手持肉祭祀神灵。古人杀牲,一是为自己吃,再就是常把牲肉放在祭台上,“祭”字就是有酒肉的祭祀,即牲祭。本义:祭祀)
(2) 同本义
祭,祀也。——《说文》
祭之为言索也。——《说苑·权谋》
祭者,荐其时也,荐其敬也,荐其美也,非享味也。——《谷梁传·成公十七年》
无牲而祭曰荐,荐而加牲曰祭。——《公羊传·桓公八年》注
祭者,所以追养继孝也。——《礼记·祭统》
祭于公,不宿肉。祭肉不出三日。——《论语·乡党》
以灵鼓鼓社祭。——《周礼·地官》
(3) 又如:公祭死难烈士;主祭;陪祭;祭扫(祭祀并扫墓)
(4) 使用,旧小说中谓用咒语施放神秘武器 。如:祭起一件法宝来
(5) 另见
祭【午集下】【示部】 康熙筆画:11画,部外筆画:6画
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𠀤子例切,音霽。《說文》祭祀也。从示,右手持肉。
又《尚書·大傳》祭之言察也。察者,至也,言人事至於神也。
又《孝經·士章疏》祭者,際也,人神相接,故曰際也。詳見《禮·記祭法祭統祭義》諸篇。
又《廣韻》《集韻》側界切《韻會》《正韻》側賣切,𠀤音債。周大夫邑名。
又姓,周公子祭伯,其後爲氏。
祭【卷一】【示部】
祭祀也。从示,以手持肉。子例切
(祭)祭祀也。統言則祭祀不別也。从示。㠯手持肉。此合三字㑹意也。子例切。十五部。
何绍基
何震
华山神庙碑
唐玄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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